【強制檢測】安老院、殘疾人士院舍及護養院員工 下周二起須接受第二輪強制檢測
發布時間: 2020/12/12 15:51
最後更新: 2020/12/12 15:54
食物及衞生局局長表示,昨日按《預防及控制疾病(對若干人士強制檢測)規例》(《規例》)(第599J章)第10(1)條發出「強制檢測公告」,規定由安老院、殘疾人士院舍、護養院以及附設於安老院或殘疾人士院舍的處所的日間服務單位僱用並在本月29日至明年1月4日期間值勤,或透過與院舍或上述單位訂立的外聘服務合約在該期間向住客或使用者提供服務的人士(包括全職、兼職及替假員工),須於本月15日至28日期間,按照公告指明的規定及程序,進行新冠病毒聚合酶連鎖反應核酸檢測(指明檢測),而有關檢測樣本必須是非自行採集的鼻腔和咽喉合併拭子樣本。
上述院舍員工須選擇以下其中一個途徑,接受指明檢測:
(一) 於社區檢測中心(名單見http://www.communitytest.gov.hk/zh-HK/)、臨時檢測中心(名單見http://www.swd.gov.hk/tc/index/site_pubsvc/page_supportser/sub_ttc/)、或流動採樣站(名單見http://www.coronavirus.gov.hk/chi/early-testing.html)接受免費病毒檢測服務;
(二) 透過院舍經營者/營辦人自行安排由醫護人員或受過訓練的人員採集樣本,並於2019冠狀病毒病專題網頁上所刊登的認可化驗所進行檢測(名單見http://www.coronavirus.gov.hk/pdf/List_of_recognised_laboratories.pdf);或
(三) 由員工自費自行安排於新冠狀病毒病專題網頁上所刊登的認可化驗所進行檢測(名單見http://www.coronavirus.gov.hk/pdf/List_of_recognised_laboratories.pdf)。
任何相關人士如未有遵從檢測公告即屬犯罪,可處定額罰款5,000元,並會收到強制檢測令,要求該人士於指明期間內接受檢測。不遵從強制檢測令即屬犯罪,一經定罪,可處第四級罰款(25,000元)及監禁六個月。
社會福利署(社署)發言人指出,社署及衞生署會發信通知各院舍有關安排及要求。院舍應提醒員工必須妥為保存載有檢測結果證明的電話短訊通知或檢測結果報告。
院舍經營者/營辦人必須備存有關員工在政府指明的時段內接受指明檢測的記錄及結果,並須配合社署核查主任(強制檢測)於院舍內執行《規例》的相關工作。
社署又表示,為了讓業界有多些時間適應有關安排,在第二輪強制檢測中有關員工仍有兩星期時間以符合「強制檢測公告」的規定。視乎疫情發展及加強檢測力度,政府計劃在第三輪強制檢測時規定所有院舍員工必須在每七天內進行一次強制檢測,從而更有效地保障院舍員工和住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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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任編輯:楊玉珠